上海市体育舞蹈教师(教练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舞蹈教师(教练员) (以下简称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本市教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体育舞蹈教练员(教师)管理办法》社体协会字〔2015〕447号,结合本市体育舞蹈运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教师技术等级设国家A级、国家B级、国家C级以及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本市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教师的认证、培训、考核、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的领导下,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教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会)具体负责教师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教委会主任、委员由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提名经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理事会通过产生。教委会主任、委员名单须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教委会负责制定教师发展规划;制定教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教师培训、考核;一级教师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教师的奖惩提出意见;指导各区体育舞蹈协会开展教师的培训、考核等工作;组织修订与完善体育舞蹈教师培训大纲及配套教材。
第八条 进行二级、三级教师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的区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章规定成立教委会,教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区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体育舞蹈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教师组成。),由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审核批准。教委会主任、委员人选需报经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核准。教委会名单须向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各区体育舞蹈协会(或体育舞蹈主管部门)可委托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进行二级、三级教师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师培训
第十条 凡申请各级教师技术等级认证,须参加相应等级的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可根据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并结合本地区体育舞蹈开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相应等级教师培训大纲。
第十二条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须每2年参加1次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或区体育舞蹈协会(二、三级教师)主办的培训和考核,并根据考核成绩重新确定技术等级。连续4年以上未参加培训者,视为自动放弃所拥有的一、二、三级教师资格。
第四章教师考核
第十三条 教师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体育舞蹈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两部分;专业技术考核内容分为规定组合演示和专业技术口试。其中:
(一)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内容为标准舞:华尔兹舞、快步舞;拉丁舞:伦巴舞、恰恰舞。
(二)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内容为标准舞:华尔兹舞、探戈舞、快步舞;拉丁舞:伦巴舞、恰恰舞、牛仔舞。
(三)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考核内容为标准舞:华尔兹舞、探戈舞、维也纳华尔兹舞、快步舞;拉丁舞:桑巴舞、伦巴舞、恰恰舞、牛仔舞。
第十四条 凡申请各级体育舞蹈教师技术等级认证,应通过相应等级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术考核。其中:
(一)申请国家三级教师者须专业理论考核达到60分,专业技术考核成绩达到70分;
(二)申请国家二级教师者须专业理论考核达到70分,专业技术考核成绩达到80分;
(三)申请国家一级教师者须专业理论考核达到80分,专业技术考核成绩达到90分;
第五章教师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凡初次申请教师专业技术等级认证者须年满18周岁以上,参加相应等级教师培训班,并经考核合格。教师专业技术等级认证须逐级申请,凡申请高一级别的教师技术等级认证须具备低一级别的教师技术等级资格;原则上,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教师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六条 凡在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注册职业组2年以上并获得全国锦标赛前12名的选手或注册A组2年以上并获得全国锦标赛前12名的选手,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可直接申请国家级教师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七条 一、二、三级教师证书由各级体育舞蹈协会(或主管部门)印制并颁发。
第六章教师注册管理
第十八条 教师实行注册管理。各级体育舞蹈协会负责确定相应等级教师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十九条 一级、二级、三级教师应于每年的注册时限内(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到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或区体育舞蹈协会(二、三级教师)进行年度注册。
第二十条 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或区体育舞蹈协会应当建立教师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一条 教师从事体育舞蹈教学活动须持证上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0日起施行。
上海市体育舞蹈运动协会
2017年1月